營業秘密法於102年增定第13-1至13-4條關於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法務部為此發布《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全文19 點,自105年4月19日生效。
探究該注意事項,其中最需要特別注意的規定為,為了避免告訴人或被害人藉由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刺探他人營業秘密、違反商業倫理,且為了有效配置檢調資源,該注意事項參照美國相關機關之作業範本(註:《Prosecu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s》,Published by Office of Legal Education Excutive Office for United States Attorneys〉,Fourth Edition),於第六點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宜先填寫釋明事項表(如附件),藉此幫助檢察機關清楚掌握疑似受損害之重大營業秘密,是否符合法定之秘密性、經濟性、保密措施等要件,亦幫助檢察機關衡量發動強制處分之必要性。
此外,第六點同時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宜偕同專業人員到庭,必要時,應以證人或鑑定人身分訊問告訴人、被害人或專業人員,使告訴人或被害人負一定程度的釋明責任,擔任著類似美國訴訟中之專家證人的腳色,因此,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何與專業的訴訟代理人團隊偕同運作,讓訴訟代理人團隊中之專業人員陪同告訴人或被害人到偵查庭向檢察官說明,使檢察官能了解、體會告訴人或被害人之重大營業祕密受侵害之處境,即為相當重要的一環。
除上述之釋明責任外,營業祕密法增定刑事責任後仍有其他衍生問題。例如,由於營業秘密之秘密性、經濟性、保密措施等要件,究竟是以總則之規定貫穿整部營業秘密法,一體適用於民事及刑事事件?抑或是因民刑事案件本質不同,使刑事事件有更高之釋明標準?此問題仍有待檢察機關及法院未來在具體個案中釐清,建構出ㄧ明確標準,供權利人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