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禎祥律師撰-使用相同商品外觀不當然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之情形

時尚界傳奇Coco Chanel女士留下經典名言:「流行稍縱即逝,風格永存。」(Fashion Passes; Style Remains.)對設計師而言,建立足以代表個人特質的品牌形象成為一生追逐的目標。但站在保護時尚智慧結晶的角度,流行風向的快速變動將使業者必須投入大量成本才能以設計專利或商標的方式確保權利不被侵害。或有認為在產品外觀被抄襲的情形,被害人得主張公平交易法第25條、第29條,請求行為人排除侵害,但近期實務見解認為:「商品外觀幾近相同」與「高度抄襲外觀設計」的概念並非相同,業者仍須證明行為人有使相關消費者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商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等不當競爭優勢,影響上訴人市場競爭地位,始能主張公平交易法排除侵害。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由於該條為一概括性的規定,為求適用的具體化、明確化,故公平會訂定了「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處理原則第七點指出公平法第25條中顯失公平常見的類型可分為:(一)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二)以不符合社會倫理手段從事交易之行為、(三)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處理原則第七點進一步指出,高度抄襲他人商品之外觀係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屬公平法第25條規定之顯失公平之行為。

惟「商品外觀幾近相同」是否即屬「高度抄襲外觀設計」?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判決指出:「『商品外觀幾近相同』與『高度抄襲外觀設計』係屬二事,上訴人仍應證明被上訴人公司確有高度抄襲上訴人1 至5 號鞋的外觀設計,而不當榨取上訴人因其努力成果,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始謂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不得逕以二者鞋款有關的外觀設計極為近似,遽謂被上訴人公司即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

智財法院亦認為,鞋類商品之款式深具流行及時尚趨勢,我國鞋類商品市場上諸多鞋類品牌亦有與本案上訴人類似外觀的鞋類產品,參酌此一市場上鞋款設計趨勢,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消費者僅憑鞋款之外觀設計即可辨識出上訴人之產品,尚難逕以被上訴人公司為降低設計之成本,而參考並取用上訴人上訴人之設計等情,認為本案有高度抄襲之情。此外,相關消費者依憑各該鞋類商品上之品牌名稱或商標圖樣、或銷售場所相關招牌指示等辨識其來源,僅須施以普通注意,即可分辨各品牌鞋類商品之不同,難認相關消費者僅憑鞋款外觀即誤認同一來源或同系列商品之虞。故智財法院認為本案上訴人主張商品外觀幾近相同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主張為無理由。上訴人雖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仍維持原審見解,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2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綜上所言,「商品外觀幾近相同」並不代表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高度抄襲外觀設計」情形,業者仍須證明抄襲商品外觀的行為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之情形始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情形,此見解增加了原告應舉證之事項,因此如業者欲提起本類訴訟,應事先評估並蒐集相關事證,倘貿然提出,除了無法排除侵害,更須支出相當的訴訟成本,實屬不利。

智財律師專家-遠東萬佳法律事務所-曾禎祥律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