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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評析

淺談專利舉發之新證據及更正問題---------俞伯璋執行合夥律師撰---------
專利舉發案經審定舉發不成立後,舉發人不服提起訴願,再經訴願決定駁回,舉發人又提起行政訴訟,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舉發人得於訴訟中提出新證據供承審法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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