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速覽
- — 泰國「外商」認定以持股 50% 為界——非泰籍持股超過 50% 即屬外商,受《外商投資法》業別限制,這是許多外商將持股控制在 49% 以下的原因
- — 外商業別限制分三大類——絕對禁止(多與土地、國家資源相關)、須經許可、有條件開放,落地前先確認自身業別歸屬
- — 合法突破限制的三大門派:BOI、IEAT、AMITY——取得 BOI 投資促進、進駐 IEAT 工業區或適用美泰友好通商條約,可取得 100% 外資持股等優惠
**打通外商落地泰國之任督二脈:
以BOI、IEAT、AMITY三大門派為中心(一)**
何明峯律師 新竹所執行長
近年來受到國際貿易情勢的影響,不論是上市櫃公司或中小企業,很多台商都有南向佈局的規劃,而其中泰國相較於其他東南亞國家,有著投資自由化、貿易自由化、法規明確性、法規透明性、對台商友善等具有較優勢之地位,因此,赴泰國落地設廠為常見的跨境投資方案之一,然而,除了語言的隔閡外,台商落地之前,首先會遇到的第一道門檻就是「外商投資法」(Foreign Business Act),其立法目的主要為了保護泰國本土產業,避免因外商進入泰國市場,導致泰國本土產業受到不平等的競爭,而這部法律對於外商可以從事的業務類別及相關限制有原則性的規範,我們先就法律規定進行概略鳥瞰:
一、 外國人、外商?
在外商投資法的定義下,只要在泰國設立登記的公司有超過50%以上的股份是由非泰國籍人士或公司持有,這間公司就會被泰國政府視為「外商」。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外商公司落地時會找泰國籍的合資夥伴,並將股份盡量控制在49%以下的原因。
二、 外商投資法的三大類限制
(一) 第一類:絕對禁止(通常與國家資源或土地主權直接相關)
基於「特殊理由」完全不對外商開放的領域,即便有高額投資金額或高端研發技術,泰國政府通常也不會允許外商經營照類產業。
代表行業:報業、廣播電台或電視台業務、稻米種植、種植園經營或作物種植、畜牧業、天然森林之林業與木材加工業、漁業(僅限於泰國領海及專屬經濟區捕撈水生動物)、泰國藥草的採集與提煉、泰國古董或具有歷史價值物品的買賣與拍賣業務、製作或鑄造佛像與僧侶托缽、土地買賣業務。
(二) 第二類:涉及國家安全與文化
這些行業與國家安全或國防安全、對藝術、文化、傳統、習俗及民俗工藝有影響,或對自然資源或環境有影響的業務。若外商想要經營這類業務,必須先獲得泰國政府的特別批准,但條件、門檻、手續極其繁雜,難以取得核准,且通常是有條件的核准,例如:要求泰資之持股比例達一定程度等。
代表行業:國內運輸(陸海空)、武器彈藥生產、採礦、食糖生產、泰國傳統手工藝(如泰國絲綢、木雕)等。
(三) 第三類:泰國人尚未準備好與外商競爭
這是外商最常遇到的分類。泰國政府認為這些行業本土企業還不夠強大,需要特別立法保護。然而,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例外允許外商自行經營,而外商若想100%持股,必須先取得外商經營執照(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FBL)後才可正式經營。
代表行業: 服務業、會計與法律服務、營建工程、零售與批發(除非投入的資本額極高)、餐飲業、仲介業、宣傳廣告業等。
三、 然而,依照近年來的實務經驗,以及泰國政府統計數據,即便外商投資法已有具體明文規範,但外商透過外商投資法而取得FBL的可能性仍非常有限,反而是先透過BOI投資優惠、IEAT工業區許可證或AMITY美泰通商友好條例後,再取得外商經營證書(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 FBC)的數量逐年增加,這也就意味著目前大部分的外商是選擇以取得FBC的方式進入落地泰國,因此,本文後續也會再針對BOI投資優惠、IEAT工業區許可證及AMITY美泰通商友好條例進行扼要介紹。
四、 此外,坊間或有提出以透過泰國國籍的個人或實體,代表外國個人或實體持有公司股份或所有權,作為規避對外國所有權的法律限制之解方,也就是俗稱「泰資51%」加上「外商49%」的方式設立公司,然而,依照外商投資法第36條規定,明確規定禁止外商透過借名登記之方式,委由泰籍人士或實體代持股份,且近年來,泰國政府為打擊灰色產業,已針對此類公司加強執法力度,現已有眾多類似性質之公司遭到大舉掃蕩,因此,除非是泰籍人士或實體為實質投資人的情況外,否則仍然會存有相當大的法律風險,最嚴重者,除了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外,更可能會遭泰國政府撤銷經營許可,甚至強致歇業、沒收資產等,千萬不可不慎,以免在落地泰國的路上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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